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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4-13 9:11:00)

      

第一条  为了在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普及和提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促使广大中小学教师掌握、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收集、处理、应用信息的能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信息化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能力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的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教师通过计算机培训,能够了解、掌握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能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收集、处理、应用信息,自主学习、独立制作课件,共享和整合教育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申请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全员培训、水平等级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四条  参加计算机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会使用计算机是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坚持定点定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申请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培训类别、内容 

第七条  坚持全员培训与提高培训相结合,培训内容与计算机等级考试相结合的原则,按不同层次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计算机等级标准、要求及培训内容,培训前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中小学计算机培训和考试分D、C、B、A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D级(初级):了解和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网络基础及现行通用计算机操作和处理系统,能够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培训时间60—80课时)。

C级(中级):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基础知识,熟练运用现行通用计算机操作和处理系统、多媒体计算机教学系统,能够制作教学课件(培训时间76—96课时)。

B级(高级):熟练掌握计算机基础理论和网络基础知识,了解和掌握数据库原理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理论,熟练运用现行通用计算机操作和处理系统,熟练掌握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的设计和制作过程,了解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趋势(培训时间100—120课时)。

A级(专业):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理论,掌握计算机病毒的处置和数据安全防范知识,掌握计算机辅助教学理论及教学软件开发技术、网络维护技术,掌握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课程教材教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培训时间100—124课时)。

第九条  培训分四个等级水平进行,D级(初级)、C级(中级)适用于中小学普通教师;B级(高级)适用于中小学骨干教师;A级适用于中小学计算机课程教师。

第十条  教师可根据自己已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水平和能力选择参加培训等级。参加任何一级培训并考核取得等级合格证书,均视为参加过全员培训。2003年以前,乡镇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D级(初级)水平并获得合格证书。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基地,确保培训质量。为了确保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质量,需要建立一批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精良的培训基地,要求培训基地必须具备:电脑台数不少于50台(全部联网),软件环境符合培训要求,专业教师至少配备2—3名,配备系统维护专业技术人员2—3名。要作为考点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硬件设备要符合考试环境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要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培训点进行教学评估和培训资格审核,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对在计算机培训工作中,教育教学水平低,培训质量差,教学设备陈旧,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点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现培训基地可参与D级、C级水平培训。B级、A级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培训和委托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规范教学管理。

1)各培训点要建立教师培训业务档案。档案包括: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合格证书验印花名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分期分等级填写培训内容、任教教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合格证书验印花名册”一式3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市县(企业)教育局(处)、培训点各存1份;“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一式2份,培训点和教师任职学校各存1份;“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证书”由教师个人保存。“验印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和“等级合格证书”由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统一印制。  

  考试、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计算机培训均须参加等级考试,作为教师上岗、申报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等级考试要按照全省统一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考试规则、统一合格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计算机文化基础》(D、C级使用)、《计算机应用基础》(B级使用)、《计算机技术基础》(A级使用)。各培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光盘教材》等作为辅助教材。

第十七条  考核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技能”两大类,“计算机基础知识”成绩以百分制计分,“计算机基本技能”评“合格”与“不合格”两档,综合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试由各培训点具体负责实施:

①统一组织报名。凡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培训点报名并交纳考试费用。

②申报考核工作。培训点要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考核工作申报表、考生花名册(要求考生人数在50名以上、附软盘)、考点的硬件设备、师资配备情况和学员食宿条件等提交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考核工作。

③组织考生参加考核。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培训点要按时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明确告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考场纪律,组织考生依时参加考核,并主动配合省考核组做好考核工作。

④编名造册,上报验印。考生考核合格后,培训点要负责将其培训内容、任教教师、考核时间、考核成绩等登记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上,同时编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合格证书验印花名册》(附软盘)和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级合格证书》上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验印。

第十九条  允许教师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培训点组织的培训后才报名参加考试,或选择直接报名参加考试,报考的等级也由申报者个人决定。培训点不得拒绝教师直接报名参加考试,不得硬性规定教师的报考等级。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在教育部指导下,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考核工作;制定本省中小学计算机培训、考核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实施、检查、评估工作。归口师范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企业处)均要成立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领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处、科(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代表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计算机全员培训定点单位进行教学评估和资格审核,负责制定计算机全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专家指导小组承担全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工作的研究咨询、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编写、审定全省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全员培训教材和辅助教材,开发、审定全省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县(企业)教育局(处)负责制定本市县(企业)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市县(企业)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各培训点,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在各市县(企业)教育局(处)的领导下,根据各市县(企业)教育局(处)的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授课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标准,负责各市县(企业)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的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业绩突出市县、单位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培训单位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海南省教育厅。